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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李超律师代理施工企业,法院认定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并支持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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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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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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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多项目账目混同,被告持大量付款凭证主张全款结清。李超律师拆分不同项目往来款项,梳理完整合同、催款证据,厘清举证责任。庭审有力反驳对方结清款项的抗辩,法院认定被告欠付工程款,支持自质保期满起计算逾期利息,为企业追回多年拖欠工程尾款。

案件详情

一、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原告为净化保温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医院净化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分阶段付款节点与两年质保期,质保期满两年结清全部款项。
原告按合同完成全部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但发包方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沟通、报警催款均无果,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分段计算多年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提交多张支票存根,主张全部工程款已付清,并称最后一笔款项结清后原告放弃剩余欠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常年存在多个工程项目合作,账目存在混同情形。


三、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李超律师共同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全面梳理分包合同、施工完工资料、多年催款记录、报警处置记录,区分双方多笔不同项目往来款项。

针对被告提交的全部付款凭证逐一核对,区分案涉工程与其他合作项目付款,明确被告举证无法证明款项均用于本案项目,不足以证实工程款全额结清。庭审中围绕举证责任分配、质保期满逾期起算时间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论证被告欠付工程款事实,请求法院支持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四、案件结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 判令被告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63671 元;
  2. 以 63671 元为基数,自质保期满次日起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
  3. 驳回原告律师费诉求;案件受理费双方按比例分担,主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未采信被告款项全部结清的抗辩,原告索要工程尾款、逾期利息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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