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与婚内过错想离婚?恩施婚姻律师赵菊花巧用调解高效分割车辆与债务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菊花,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经介绍相识相恋,2021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存在年龄差距,生活观念差异巨大,婚后常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严重伤害原告身心。 婚后双方共同购置车辆一台,尚有十余万元车贷未还清;因家庭开销、亲属就医,对外合计负有 9000 元夫妻共同债务,无其他共同财产与债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委托赵菊花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赵菊花律师后,律师第一时间开展法律释明,细致讲解家暴、婚内过错对应的离婚法律依据、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划分规则、诉前调解流程以及案件各类诉讼风险,明确当事人全部合法诉求。随后赵菊花律师全程指导原告梳理、固定全套证据,整理婚姻登记材料、能够印证双方矛盾、被告存在过错的相关凭证、车辆购置贷款合同、对外借款凭证等,完整梳理财产、债务明细,搭建完整证据链条。 案件尚未正式开庭时,律师主动对接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多次单独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家暴、婚内过错相关法律后果,清晰陈述原告解除婚姻、财产归己方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反复调整协商方案,平衡双方诉求。正式立案开庭后,律师配合法庭开展调解工作,围绕感情破裂事实、车辆归属、贷款承担、共同债务划分三大核心争议点,结合证据与民法典规定阐述代理意见,全程兼顾法理与情理,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推动双方逐步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依据协商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高效办结案件。
四、案件结果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 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 婚后共同车辆归原告所有,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 15000 元;3. 婚姻存续期间 9000 元共同债务全部由原告偿还,双方无其他财产、债务争议。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重大过错,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商处置;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协议分担,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赵菊花律师办案价值总结:
赵菊花律师深耕恩施家事纠纷,精准固定家暴、婚内过错证据,善用诉前调解快速结案,为当事人争取车辆所有权,仅承担少量补偿款,一次性理清车贷与外债。有家暴、过错离婚、财产分割需求,搜索恩施婚姻律师推荐赵菊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