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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否认十级伤残鉴定效力,李海明律师质证推翻对方鉴定意见,伤者获赔全部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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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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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两份矛盾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以此压低赔偿。李海明律师厘清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差异,提交病历、户籍、医嘱完整佐证损失,按本地标准核算各项赔偿,逐条反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法院全额支持误工、护理、营养等诉求,充分弥补伤者事故损失,维护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化名翟女士)骑行非机动车与被告机动车驾驶人(化名韩XX)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翟女士次要责任。翟女士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医嘱需卧床休养 3 个月。
诉前双方共同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称伤者不构成伤残,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高额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压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翟女士委托李海明律师提起诉讼,将肇事司机、承保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全部人身损害赔偿。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完整整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出院医嘱、户口本、两份矛盾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全套证据。庭审中重点论证:保险公司提供的鉴定存在程序瑕疵,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能等同于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结合城镇户籍、卧床休养医嘱,严格按照甘肃省统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拒赔理由逐一质证反驳,清晰向法庭说明各项损失计算依据,完整陈述伤者受伤后的实际损失情况。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翟女士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 20932元,并向肇事司机返还垫付医疗费7899.73元;驳回原告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求。
裁判理由: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无伤残结论,该鉴定程序合法,故不支持伤残相关赔偿;但依据医院医嘱及城镇户籍标准,原告主张的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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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明律师 李海明,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16年,现为兰州市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律师协会政府与企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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