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1:某某,辩护人:某某律所两名律师;被告人 2:某某,辩护人:某某,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公司未经金融监管许可上线 P2P 理财平台,两名被告人分别担任平台负责人、财务人员,通过线下发传单、线上推广、口口相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保本付息吸收资金,借用员工身份虚构借款标的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线下放贷,后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认定第一被告人为主犯、第二被告人为从犯,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自首,第二被告人案发前后主动向投资人退赔部分款项。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涉案金额过亿、集资参与人五百余人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卷证据材料庞大,包含平台后台审计报告、上百份投资人陈述、数十份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宣传资料、多份仲裁执行文书等复杂证据,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犯罪数额认定、两名被告人主次责任、罪名是否成立、量刑轻重五大核心问题。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案件定性、资金统计口径、公开宣传事实、人员分工、退赔情节展开激烈辩论。辩护人针对本案犯罪行为全部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提出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意见;针对财务人员仅执行上级指令、无资金支配决策权、仅领取固定工资、主动退赔投资人损失、自首认罪等情节,完整梳理从轻减轻量刑证据,逐条驳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向法庭提交完整罪轻辩护意见。法院全面核查审计数据,剔除内部人员、虚假刷单流水,重新核定合法集资数额,采纳辩护人从犯、自首、退赔、旧法适用全部核心辩护观点,大幅减轻第二被告人刑期。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第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五万元;
- 第二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
- 对涉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按比例发还投资人,不足部分两名被告人共同退赔;
- 认定平台公司成立后仅开展非法集资,不构成单位犯罪,两名被告人属自然人共同犯罪。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定罪依据:适用 1997 年《刑法》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无金融资质,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吸存、设立资金池,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
- 主从犯划分:第一被告人统筹平台全部运营、主导虚构标的吸存,系主犯;第二被告人仅听从指令处理资金,无决策权,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 量刑情节:二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二被告人主动退赔投资人款项、审理中预缴赔偿款,酌情从轻。
- 法律适用: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依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量刑区间。
- 数额认定:剔除内部人员、刷单虚增流水,以真实社会投资人充值差额认定实际集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