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大非法集资案:余嗣威律师精准区分主从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大幅减轻处罚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余嗣威律师 在线
上海市华荣(广州)...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余嗣威擅长广州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精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可精准区分主从犯、梳理自首、退赔等法定从轻情节,合理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有效为当事人争取大幅减轻刑期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1:某某,辩护人:某某律所两名律师;被告人 2:某某,辩护人:某某,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公司未经金融监管许可上线 P2P 理财平台,两名被告人分别担任平台负责人、财务人员,通过线下发传单、线上推广、口口相传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保本付息吸收资金,借用员工身份虚构借款标的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线下放贷,后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认定第一被告人为主犯、第二被告人为从犯,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自首,第二被告人案发前后主动向投资人退赔部分款项。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涉案金额过亿、集资参与人五百余人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卷证据材料庞大,包含平台后台审计报告、上百份投资人陈述、数十份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宣传资料、多份仲裁执行文书等复杂证据,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犯罪数额认定、两名被告人主次责任、罪名是否成立、量刑轻重五大核心问题。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案件定性、资金统计口径、公开宣传事实、人员分工、退赔情节展开激烈辩论。辩护人针对本案犯罪行为全部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提出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意见;针对财务人员仅执行上级指令、无资金支配决策权、仅领取固定工资、主动退赔投资人损失、自首认罪等情节,完整梳理从轻减轻量刑证据,逐条驳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向法庭提交完整罪轻辩护意见。法院全面核查审计数据,剔除内部人员、虚假刷单流水,重新核定合法集资数额,采纳辩护人从犯、自首、退赔、旧法适用全部核心辩护观点,大幅减轻第二被告人刑期。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 第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五万元;
  2. 第二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
  3. 对涉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按比例发还投资人,不足部分两名被告人共同退赔;
  4. 认定平台公司成立后仅开展非法集资,不构成单位犯罪,两名被告人属自然人共同犯罪。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1. 定罪依据:适用 1997 年《刑法》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无金融资质,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吸存、设立资金池,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
  2. 主从犯划分:第一被告人统筹平台全部运营、主导虚构标的吸存,系主犯;第二被告人仅听从指令处理资金,无决策权,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二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二被告人主动退赔投资人款项、审理中预缴赔偿款,酌情从轻。
  4. 法律适用: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依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量刑区间。
  5. 数额认定:剔除内部人员、刷单虚增流水,以真实社会投资人充值差额认定实际集资损失。


  • 2025-01-01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余嗣威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余嗣威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余嗣威律师
14401202****5797 执业认证
  • 上海市华荣(广州)律...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事务
  • 广州市天河区高德置地春广座B座9楼
执业近5年,精通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仲裁及法律顾问全流程业务,熟悉各类司法程序与非诉服务规范,累计独立承办案件两百余件...
  • 182 7406 650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