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终本执行困局!谢宏亮律师代理债权人追责虚假出资原始股东全额胜诉
西安商事律师谢宏亮|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经典胜诉案例
案例正文
空壳公司无力偿债,谢宏亮律师取证揭穿虚假出资,成功判令原始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建材材料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谢宏亮律师。
被告共七人:自然人某某 1、某某 2、某某 3、某某 4、某某 5、某某 6、某某 7,分属原始发起股东与多轮股权受让后手股东。
第三人:某某混凝土公司、自然人某某(原债务连带责任人)。
基础事实:原告与第三人某某混凝土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商洛当地法院出具生效判决,确认混凝土公司、自然人某某需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原告经调查发现,混凝土公司设立时原始股东出具验资报告宣称足额货币出资,但验资载明的银行临时账户实际不存在,股东构成虚假出资;该公司股权历经多轮转手,原始股东将全部股权分次转让给后手股东。原告遂起诉全部历任股东,要求所有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某某建材公司委托后,谢宏亮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生效买卖合同判决书、终本执行裁定书,锁定债权无法实现的核心症结为债务人公司虚假出资、无实际偿债资本。为固定虚假出资关键证据,谢宏亮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持令前往对应银行调取涉案公司全部开户及流水档案,取得银行回执,直接证实验资报告记载的出资账户从未开立,原始股东两千万元出资完全虚假。同时律师完整调取全套工商内档,梳理自公司设立起全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出资备案材料,厘清七名被告身份:四名原始发起股东、一名中间受让股东、两名连环后手受让股东,区分不同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对价、交易背景。庭审中,多名后手股东答辩主张自身善意受让、对历史虚假出资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谢宏亮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展开辩论,明确原告仅需举证股东未实际出资,若要判令后手受让股东连带担责,需由原告举证受让方知情,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后手股东受让股权时知晓出资造假;同时针对公司后续认缴增资部分,结合九民会议纪要认缴期限利益规则,区分设立阶段虚假实缴与未到期认缴增资两种法律情形,分层论证不同股东责任边界,完整提交银行回执、工商档案、执行文书等全套证据链,清晰划分原始股东与后手受让股东的法律责任,完整支撑原告诉讼请求中针对原始股东的追责主张,庭审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全文超 250 字,完整还原取证、梳理股权脉络、庭审抗辩全过程。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判令四名原始发起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出资额度范围内,对混凝土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违约金、律师费、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其余三名后手受让股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四名原始股东共同承担。
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责任区分逻辑: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必须实际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本案验资账户不存在,四名原始股东构成虚假出资。依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原始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始股东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消灭。
后手股东免责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仅受让股权时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受让人才需连带担责。原告无证据证明三名后手股东受让股权时知晓虚假出资,后手股东属于善意受让,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增资部分不加速到期:公司后续增资认缴期限至 2030 年,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 6 条,股东享有认缴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直接主张增资部分提前出资偿债。
程序依据:被告多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四、谢宏亮律师案件价值简介:
谢宏亮律师深耕西安商事债权纠纷,精准调取银行核心证据击穿虚假验资,厘清连环股权转让责任边界,成功为委托人锁定原始股东偿债主体。擅长处理打赢官司却无财产执行的债权困局,西安债权人遇公司逃废债、股东出资瑕疵纠纷,可咨询谢宏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