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辩护人: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看到微信群兼职广告,出借本人银行卡、手机并配合刷脸协助他人转移非法涉案资金,涉案流水 175461 元,其中诈骗赃款 164340 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实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主动投案,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经过
本案涉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刑事犯罪,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公诉机关原本给出有期徒刑实刑量刑建议。余嗣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固定自首、无获利、初犯等核心事实,指导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协商退赔,足额赔付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拿到书面谅解书。阅卷完整梳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全部卷宗材料,庭审重点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未实际获利六大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完整辩护意见,逐条论证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全面采纳公诉机关从轻基础上进一步争取非监禁刑,法院完整采纳全部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 扣押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定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犯罪所得资金仍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属于情节严重。
- 从轻量刑情节: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自首、《刑诉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被告人主动退赔获谅解、初犯无获利,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缓刑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适用缓刑。
- 涉案财物处理:《刑法》第六十四条,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