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苏XX与陈X、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 周X(化名),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某区。
原告: 苏XX(化名),女,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陈X(化名),男,2007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某区。
法定代理人: 陈X某(陈X父亲)、周X(陈X母亲)。
被告: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某区。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陈X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玉溪市某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时,其车辆前部与原告周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载原告苏XX)左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X及两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X住院治疗14天,伤情包括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左腕关节损伤等;原告苏XX住院治疗6天,伤情包括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足损伤等。两原告出院后仍需多次门诊治疗并遵医嘱休息。因与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且肇事方态度恶劣无法沟通,两原告遂提起诉讼。此外,被告陈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委托俞留军律师代理本案后,俞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提出异议,并主张原告存在“挂床”情形,要求调取住院记录核实实际住院天数。面对被告的抗辩,俞留军律师积极应对:一方面整理完整的住院病历材料证明原告住院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误工期问题,俞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考虑到鉴定费用较高,俞律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就误工期达成协议——苏XX的误工期在医院证明的基础上减少20天,周X的不变;保险公司亦表示同意二原告的误工期主张,不再要求司法鉴定。庭审中,俞律师围绕原告伤情的客观事实和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论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逐一作出了认定:原告周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20284.01元;原告苏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12771.17元。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定肇事电动自行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免赔率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X13144.46元、苏XX10189.20元;被告陈X赔偿周X7139.55元、苏XX2581.97元,扣减已垫付的8857.74元后,陈X还应赔偿二原告863.74元;若陈X财产不足,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并与对方协商化解争议、庭审中充分举证论证,成功维护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两原告的各项损失获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赔偿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