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XX公司追债案!冯路凯律师深挖虚假出资,成功向原始股东追责回款
西安债权债务律师|西安公司法务律师|股东损害债权人责任纠纷胜诉案例
二、案例完整正文
案例标题:债务人公司虚假出资沦为空壳,冯路凯律师代理债权人追责原始股东获法院支持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凯律师、谢XX律师;
被告共七人:某某自然人 1、某某自然人 2、某某自然人 3、某某自然人 4、某某自然人 5、某某自然人 6、某某自然人 7;
第三人:某某混凝土公司、自然人某某;
基础事实:原告与第三人混凝土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此前经外地法院审理出具生效判决,判令混凝土公司、自然人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出具终本裁定,确认债务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原告经核查工商档案发现,混凝土公司设立时验资报告载明 2000 万元货币出资存入指定银行临时账户,但原告持调查令前往银行核查,该账户从未开立,全部原始发起股东均属于虚假出资。原告遂起诉全部历任股东,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原告拿到终本执行裁定后,债权陷入无法回收困境,委托冯路凯律师团队全权处理本案债权追偿事宜。接受委托后,冯路凯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终本裁定、目标公司全套工商内档,锁定案件核心突破口为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为固定关键证据,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对应银行调取涉案验资账户开户、流水记录,银行回执直接证实验资账户不存在,完整固定股东虚假出资的核心铁证。 梳理股权流转脉络时,律师厘清公司设立至诉讼期间完整股权转让链条:六名原始股东完成设立出资登记后,股权经多轮转手,先后由多名自然人受让全部股权。庭审中,后手受让股东均抗辩自身系善意受让、不知情出资瑕疵,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多名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冯路凯律师围绕《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九民会议纪要展开完整论证,区分原始发起股东与后手受让股东法律责任边界,明确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不因股权转让免除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公司后续增资部分,结合认缴出资期限规则,区分加速到期适用情形,完整提交工商档案、银行回执、股权转让协议、判决、终本裁定等全套证据,逻辑清晰举证、抗辩,完整支撑原告诉讼主张。庭审全程精准回应各被告抗辩意见,完整向法官陈述虚假出资的事实、法律后果与责任划分标准。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四名原始发起自然人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额度范围内,对混凝土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违约金、律师费、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全部债务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其余后手受让股东、一名原始转让股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四名承担责任的原始股东共同承担。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事实认定:货币出资应以资金实际存入公司账户为标准,本案验资账户未实际开立,原始股东未完成任何实际出资,构成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多次转让不免除原始股东出资瑕疵法定责任。
后手股东免责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受让股东仅在明知、应知出资瑕疵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后手股东知晓虚假出资事实,故后手股东无需担责。
增资部分不加速到期:公司后续增资认缴期限至 2030 年,仅终本执行不满足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增资部分股东无需提前出资偿债。
适用法条:《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审理规则。
三、冯路凯律师案件价值:
本案是西安地区典型XX公司债权追偿胜诉案例,冯路凯律师精准调取银行关键证据,厘清多层股权流转责任边界,精准区分原始股东与受让股东法律责任,成功帮债权人锁定清偿主体。西安有货款、债权、股东追责纠纷,可搜索西安律师冯路凯,专业处理公司法、债权追偿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