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杨XX,男,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 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
法定代表人: 林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诉称,其于2023年9月通过网上平台接触了XXX北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在该公司客服指导下,于2023年9月12日至18日期间,分五次向被告海南XX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25000元,用于购买股票。然而投资期满后,原告无法从该平台领取本金及收益,且无法联系上XX公司。原告认为,其款项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应当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225000元及律师费13750元。
被告海南XX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方。被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为医疗器械、健康咨询等,不具备金融投资资质。被告公司账户因受第三方“汕头XX公司”以“贷款刷流水”为由的欺骗,其U盾于2023年9月8日已寄出并由对方控制,原告的转账行为发生在此期间,被告对此完全不知情,也未主动要求原告转账。被告同时指出,原告是与XXX北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理财合意,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且被告账户已被多地公安机关因涉嫌刑事犯罪冻结,被告自身亦是受害者。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海南XX公司委托后,余嗣威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确立了“否认合同关系、切割与原告交易关联、证明被告非实际收款控制方”的核心抗辩策略。
首先,余嗣威律师指导被告公司全面梳理并固定了其与案外人“XX公司”的全部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XX快递单等,用以证明公司U盾确已于2023年9月8日(即原告首笔转账前4天)被寄出并脱离公司控制。同时,律师将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提交法院,明确指出其经营范围完全不含金融或理财业务,缺乏与原告建立委托理财关系的主体资质与合意基础。
其次,针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余嗣威律师敏锐地指出,该证据恰恰证明了与原告沟通理财事宜、指导其操作的是“XXX北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收款账户也是该公司指定,充分说明原告的真实交易对手方是XX公司,而非被告。
此外,余嗣威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公司账户被两地公安冻结的截图,并告知法庭被告已就U盾被诈骗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佐证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被告系被第三方不法利用的“工具”。在庭审中,律师围绕“原告举证不能”、“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被告无过错且不知情”等核心论点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使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失去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案件结果
海南省屯昌县XX经审理认为,原告杨XX主张其与被告海南XX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交书面合同,且被告不予认可。根据原告陈述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系经XXX北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介绍,在该公司平台购买股票,收款账户亦由该公司提供,因此即使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受托人也应为XX公司,而非被告。原告主张被告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81.25元、保全申请费1713.15元,合计6594.4元,由原告杨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