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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王X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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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运华律师作为第二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案件事实清晰、指控明确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准的从犯定位论证、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的充分运用,以及庭前积极退赃等务实举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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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徐XX、王X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XX与被告人王X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底,徐XX曾让王X开车带其到新乡踩点盗窃挖掘机配件。同年11月6日,徐XX再次让王X将其送至新乡市,并承诺给王X好处费。王X明知徐XX要实施盗窃,仍驾车将徐XX送至目的地。徐XX在夜间将两处停放地点的挖掘机显示屏和主板盗走,赃物价值合计较大数额。同年11月7日,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令:

  1. 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 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3. 责令徐XX分别赔偿两名被害人相应损失;王X退出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1970-01-01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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