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灏成功案例:多年旧账结算出具借条,代理出借人一审全额胜诉追回剩余借款
基础案件信息
1.判决法院: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判决时间:2025年8月27日
3.承办律师:文灏
4.代理方:出借人(原告)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年滚动借贷形成的结算借条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起发生两笔现金借贷往来,期间双方持续对账、更换借条,至2024年1月10日,被告与出借人夫妻核算过往本金与累计利息后,亲笔出具总借条,确认合计欠款12万余元,并约定分期还款计划。出具借条后,被告仅分六笔累计偿还30000元,剩余近10万元长期拖欠,出借人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我方起诉维权。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重核心抗辩:一是案涉借条系受胁迫出具,并非真实借款合意;二是2024年借条无对应当日现金交付,借贷事实不成立;三是十余年间累计转账还款总额远超借条金额,债务已全部清偿;四是双方从未约定利息,借条内含利息部分应当剔除。
我方完整整理历年借款沟通记录、历次对账凭证、被告全部还款流水、案涉原始借条原件,清晰证实案涉文书为多年旧债统一结算凭证,并非当日新借款;针对被告胁迫、超额还款两项抗辩,指出被告无任何录音、聊天、证人等证据佐证,无法完成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法院采信我方全部证据链,认定借条合法有效,扣除已还款后判令被告全额清偿剩余欠款。
二、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近10万元;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近10万元;
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预缴诉讼费由法院全额退回;
3.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4.案涉借条系双方对多年借贷本息统一结算形成,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5.被告主张受胁迫出具借条、累计还款超出欠款总额,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支撑,依法不予采信;
6.现有还款记录仅合计30000元,抵扣12万余元结算欠款后,剩余近10万元债权应予保护。
四、律师视角案件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借贷跨度长达十余年,原始交付凭证年代久远,被告以“无当日现金交付、受胁迫、超额还款”三大理由全盘否定结算借条效力,举证对抗强度大。接受委托后,我方优先固定核心结算借条原件,梳理全部还款转账明细,区分历年出借事实与本次对账结算的法律关系,明确结算借条无需重复交付资金的裁判规则。
庭审中紧扣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逐条驳斥被告各项无依据抗辩,清晰区分被告零散转账仅为部分还款,无法证实已结清全部债务;针对胁迫抗辩,指明被告未留存任何事发时取证材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完整采纳我方举证与代理意见,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实现全部债权回款目标,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完全认可。
五、律师价值
代理陈年滚动民间借贷纠纷,厘清多年旧账结算借条法律效力,完整整理借条、还款流水全套证据。针对被告胁迫、超额还款等多重抗辩精准举证反驳,依据举证规则论证对方抗辩无证据支撑,成功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债权,为当事人追回近10万元欠款,保全诉讼、保全相关维权费用。
六、核心适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