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MX、YX、MX2伙同L某等人在某超市内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玩“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MX2参与十多天,参与期间抽头获利1万元。被告人YX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二、辩护意见及结果。
应潮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次询问YX并仔细查阅、分析案卷,发现YX所处地位极为尴尬。本案已经处于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属于第二档刑期。而YX在本案中并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想要为YX争取缓刑,则必须将YX的刑期争取在3年,否则将不可能适用缓刑。为此,应潮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及检察官沟通本案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YX具备的从轻情节。最终在团伙中的MX、MX2均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为YX争取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