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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方解除权认定,医院诉请医师赔偿损失获部分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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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医师的律师成功将争议焦点从“旷工违约”转向“单方解除权成就条件”,使法院认定医师享有法定及约定解除权,从而避免被迫返岗或高额违约金(十倍费用),并通过抗辩使法院未采纳医院每日2,000元的不合理损失计算标准,大幅降低了赔偿金额。

案件详情

1、标题
【人事争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方解除权认定,医院诉请医师赔偿损失获部分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2、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事业单位与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某市级人民医院(甲方)与整形外科主治医师董X(乙方)于2017年1月签订《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2017年3月,双方又签订《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乙方前往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进修7个月(2017年5月至11月),进修期满后五年内不得申请调离,否则需补偿甲方十倍以下费用(含进修期间全部经费及结业后工资)。进修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发放工资,共计24,913.19元,并持续缴纳社保和公积金。2019年5月8日,乙方以“需照顾生病孩子”为由书面提出辞职,科室负责人、医务科长及分管副院长在辞职信上签字。但甲方认为法定代表人未最终批准,且双方存在培训费用清算问题,未同意解除。乙方自2019年5月21日起未再返岗,甲方于6月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2019年6月20日,甲方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每日2,000元损失。仲裁机构因超期未结案出具证明,甲方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乙方提交辞职信并获多名管理层签字,应视为已提出解除要约,但因未与甲方协商一致,依合同约定乙方应继续履行。但乙方实际未到岗,甲方亦停发待遇,至甲方起诉时距首次辞职已超六个月,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触发条件,故对甲方要求返岗工作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乙方单方解约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尤其是培训期内工资、社保投入),虽甲方主张的每日2,000元损失标准缺乏依据,但根据岗位性质、剩余服务期限、培训期间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情况,酌情认定损失金额为5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理,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二审重点审查了单方解除权的生效时点和损失赔偿的合理性,认定乙方在首次辞职未获批后未再履行合同,至诉讼时已超六个月,依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且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损失赔偿金额系法官自由裁量范围,酌定5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 驳回医院要求医师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并返岗工作的诉讼请求;

  • 医师董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院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双方各半),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双方各半),均由双方分别承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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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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