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
【财产损害赔偿】小区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引燃车辆,杂物堆放者、物业公司、车主按过错比例(5:3:2)分担损失(一审)
2、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小区公共区域违规堆放杂物的侵权责任划分。原告系郑州市二七区XX业主,将其所有的大众牌汽车长期停放在小区规划停车位内。被告袁X系该小区业主,长期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易燃物品。2025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原告车辆尾部堆放的杂物起火,火势蔓延导致原告车辆及另外两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郑州市二七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原告车辆尾部堆放的杂物,起火原因系“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堆放的杂物蔓延成灾”。原告认为,袁X违规堆放易燃杂物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公共区域管理职责,未及时清理杂物,且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并有效组织救援,应与袁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9,600元。
办案经过
证据固定与鉴定: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起火部位和原因。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受损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某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车辆损失鉴定值为55,000元。
责任抗辩: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尽到相应管理职责,火灾发生时不存在失职行为,且依据泊车协议其不承担车辆保管赔偿责任,主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鉴定金额、误工费及交通费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被告袁X抗辩:袁X代理律师提出,火灾系外来火源引发,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同时主张原告未完全将车辆停入停车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对评估金额亦提出异议,认为不应承担过高赔偿比例。
法院过错划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袁X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杂物起火致车辆受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未及时清理公共区域杂物,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原告未完全将车辆停放在规划停车位内,对车辆被引燃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分别侵权责任分摊和被侵权人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法院酌定三方按5:3:2的比例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7,500元(占50%);
被告郑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6,500元(占30%);
驳回原告关于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0元,由原告负担135.50元,袁X负担295元,物业公司负担177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袁X负担1,500元,物业公司负担900元。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可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