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原告与被告孙X、刘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乘坐被告刘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被告孙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及刘X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刘X负事故主要责任,孙X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十二万余元。诉讼中,原告与保险公司、被告孙X分别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万余元,孙X赔偿二万余元),法院另行制作调解书。本案仅针对未达成调解的被告刘X的赔偿责任进行审理。
法院认定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八万余元,刘X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判决刘X赔偿原告六万余元。
审判结果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六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X和原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