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时间: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审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情简介
原告:滕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律师; 被告一:郭X(车辆出卖人),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被告二:张X、被告三:某二手车评估公司,二人均委托同一律所律师。 滕X通过平台看到车辆售卖信息,与郭X签订两份二手车转让协议,合同明确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泡水,总购车款 59 万元。滕X全额付款完成过户,使用多年后查询保险记录,发现车辆交易前发生大额重大事故,车身结构、气囊多处受损,维修金额 37 万余元。滕X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仅判令郭X支付 25 万元违约金,未支持全额退车退款诉求,滕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刘瑾律师一审固定车辆保险理赔、维修记录、购车合同、转账流水全套证据,主张对方隐瞒重大事故构成欺诈,诉求全额返还车款;一审法院未支持全额退款。二审阶段,律师补充调取完整保险定损、维修明细新证据,重点论证:合同明确约定无重大事故,案涉车辆结构性损伤属于根本性违约,购买车辆使用目的完全落空;一审仅酌定违约金未支持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存在不当,围绕根本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展开完整上诉说理,庭审提交新证据、逐条驳斥被告不知情、买方已验车等抗辩观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丰台区一审判决,确认两份二手车转让协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解除;判令郭X十日内全额退还滕X购车款 59 万元,滕X同步返还案涉事故车辆;驳回滕X利息诉求,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郭X承担。 裁判理由:出卖人书面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案涉车辆交易前存在高额结构性重大事故,属于根本违约,买受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一审仅酌定违约金未处理合同解除、全款返还,适用法律存在偏差,二审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