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安装集团公司,委托公司员工及其他律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X(分公司原负责人)。 李X以项目经理身份和被告下属分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项目达标可分得项目净利润 20% 的一半作为奖励。案涉污水处理项目完成结算后,双方对项目真实利润、奖金发放条件产生巨大分歧,被告以责任书仅为内部管理文件、项目未审计、利润未达标为由拒付奖金,一审以李X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求,李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刘瑾律师二审代理李X,首先区分劳动关系与项目奖励合同关系,论证《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具备民事合同约束力;申请法院组织双方财务现场对账,逐一核对被告提交的成本凭证,剔除与案涉工程无关、完工后产生的虚假成本;针对被告单方分摊高额管理费不予认可,说服法院酌情扣减;结合责任书条款解读,证明利润未达标不能直接拒发奖金,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完整梳理结算单、微信对账记录、分包合同等全套证据支撑奖金计算标准。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驳回判决,判令被告十日内支付李X项目奖金 44.101 万元,驳回其余高额奖金及利息诉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裁判理由:《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系有效民事约定,李X享有奖金请求权;法院现场对账核减无效成本、调低不合理分摊管理费,核算项目实际利润;被告无证据证明利润偏低系李X原因,拒付奖金抗辩不成立,依约定标准计算应发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