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合同纠纷一审胜诉|全额获赔直接损失 389839.28 元 + 预期利润 61176.04 元
一、案情简介
被告企业发布输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原告参与投标并缴纳 10 万元投标保证金,2024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总价款 550 万元。被告工作人员当日通知原告启动排产,原告随即采购钢板、电器元件、委托加工,并投入人工、厂房、差旅等成本组织生产;后续被告以收到招标违规举报为由,多次通知原告停工、暂缓签约,最终单方终止合作,仅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向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四项诉求:1. 确认双方合同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成立;2. 赔付实际直接损失 389839.28 元及对应利息;3. 按合同总价 15% 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82.5 万元;4. 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招标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中标无效,原告自行排产产生的成本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各项损失无充分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案号 (2025) 桂 1002 民初 **号。
二、办案经过
-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举证、辩论。
- 原告完整提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原材料采购票据、人工工资、厂房分摊、差旅费凭证、年度审计净利润报表等全套证据,完整证明实际生产投入金额与企业经营利润率。
- 被告主张招标流程违规、中标通知书无效,但全程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 法院依据民法典招投标司法解释,认定中标通知书送达原告当日合同即成立,被告单方终止项目构成违约;核算原告全部生产投入合计 407840.28 元,采信 15% 净利润率标准,仅以实际投入成本计算可得利益,未按 550 万合同总价全额支持利润诉求。
- 案涉招投标文件、沟通记录未约定违约方承担资金利息、律师费,法院对该两项诉请不予支持。
三、办案结果
- 合同效力认定: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成立;
- 款项赔付判决:被告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赔付直接损失 389839.28 元、预期可得利润 61176.04 元,两项合计 451015.32 元;
- 驳回其余诉求:驳回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律师费,以及超额预期利润部分;
- 诉讼费分摊:案件受理费 15842 元,原告承担 9902 元,被告承担 5940 元;
- 逾期追责: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双方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案件核心法律价值
- 明确招投标合同成立时点:适用司法解释规定,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即成立有效合同,招标人擅自取消项目构成根本违约。
- 足额保护实际履约投入:法院将原材料、加工费、人工、厂房、差旅等全部投产支出认定为法定直接损失,389839.28 元实际投入全额获赔。
- 依法酌定合理预期利润:遵循损失可预见性规则,以原告真实生产成本为基数、结合企业审计净利润核算可得利益,支持 61176.04 元,兼顾守约方权益与违约方承受限度。
- 严格落实举证责任分配:主张招标程序无效的被告无法举证,全部抗辩未被法院采纳,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 划定商事损失赔偿边界:无书面约定的逾期利息、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违约损失范围,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