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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涉案484万如何争取缓刑?中山刑事严红光律师:从犯地位精准锁定+认罪认罚+巨额退赃取得谅解,助当事人在法定最低刑期上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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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中山...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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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严红光律师以从犯认定为核心突破口,搭配认罪认罚、退赃20万元及赔偿谅解构建完整量刑情节体系,并围绕缓刑法定条件展开论证,在涉案金额高达484万余元的严峻局面下成功争取缓刑,体现系统化辩护的协同实效。

案件详情

案件全貌与发生过程: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梁XX(化名)在经营某贸易公司期间,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权利人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指示公司采购员丁X(化名)委托梁XX(化名)、王X(化名)所在的某音响器材公司,以及周X(化名)、梁XX(化名)所在的某电声器材厂,生产指定款式、型号的音响器材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随后,梁XX又指示运营人员通过境外电商平台在菲律宾、泰国、越南、印度尼西XX、马来西XX等网络站点销售。被告人唐X(化名)明知上述人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予以销售,仍通过其经营的物流公司帮助承运假冒产品。其间,梁XX、丁X非法经营假冒上述品牌音响器材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2.504.231元;梁XX、王X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4.848.870元;周X、梁XX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663.552元;唐X承运的假冒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202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将梁XX、丁X、王X、唐X、梁XX抓获归案;周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年9月6日,梁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各被告人分别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权利单位,取得谅解。

案件争议焦点: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争: 各辩护人均主张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认为生产、销售行为系以公司名义实施,利益归单位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各公司实际经营者均使用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支付结算,且部分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即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主从犯的认定之争: 公诉机关最初认为梁XX、周X系从犯,但法院经审理认定,梁XX、周X分别作为生产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王X被认定为从犯。

自首的认定之争: 王X的辩护人辩称其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回到公司接受调查,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经审查认定,王X系被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并非主动投案,不具有归案的自动性,不构成自首。周X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亦不构成自首。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之争: 梁XX、丁X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辩称部分记录未实际销售。法院经审查认定,从云端提取的采购数据客观、真实,记录了委托生产假冒产品的时间、品牌、金额等信息,该金额属于非法经营数额,是否已实际销售不影响认定。

案件重要突破点:

从犯地位的精准辩护: 王X虽系公司股东及采购员,但在共同犯罪中系接受梁XX指令执行采购任务,而非犯意发起者和主要获利者,法院最终认定王X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显著降低了量刑基准。

认罪认罚与巨额赔偿谅解的多重从轻: 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与梁XX共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积极赔偿权利单位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多重从轻情节叠加,为缓刑适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缓刑的突破性适用: 王X涉案金额高达484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法院充分考量其从犯地位及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最终在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适用缓刑,实现了量刑突破。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

严红光律师为王X确立了“从犯认定+认罪认罚+巨额赔偿争取谅解+缓刑论证”的系统化辩护策略。在定性层面,精准论证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接受指令执行,而非犯意发起者和主要获利者,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为大幅从轻处罚奠定法律基础;在量刑层面,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协调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并赔偿权利单位取得谅解,构建完整的从轻量刑情节体系;在缓刑适用层面,围绕“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法定条件展开论证,在涉案金额高达484万余元的严峻局面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案件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权利单位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知识产权犯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标准: 法院明确指出,公司实际经营者使用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支付结算,或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即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这一裁判规则为同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主从犯的划分规则: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在多层级的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生产假冒产品的,应认定为主犯;接受指令执行采购等辅助工作的,应认定为从犯。这一认定为同类案件中不同层级被告人的罪责划分提供了裁判指引。

巨额非法经营数额案件中缓刑的突破性适用: 王X涉案金额高达484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法院充分考量其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谅解等多重从轻情节,在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适用缓刑,体现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也为同类案件中通过积极退赃退赔争取缓刑提供了重要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效果: 本案七名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地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五名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案件中,积极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是在既有事实下实现有效辩护的最优路径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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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严红光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现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金桥百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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