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韩X于2020年5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韩X为某大厦项目购买木饰面,暂定总金额81.9万元。后某公司主张其依约完成了某大厦项目、某小区家装项目(7.8万元)及某大厦增项(36.6万余元)的供货与安装义务,但韩X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未付。某公司遂诉至某法院,要求韩X支付各项货款共计5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韩X辩称,某大厦项目未达付款条件且未结算;某小区家装项目系案外人付某委托,韩X并非适格主体;某大厦增项属另一法律关系且未确认供货量。同时,韩X提出反诉,主张某公司逾期交货造成损失10万元,且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5万元。某公司则辩称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顺延交货,且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小区家装项目中韩X是否为适格合同主体,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第二,某大厦项目及增项的实际供货数量与结算金额应如何认定,是否达到付款条件;第三,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以及交付的木饰面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大厦项目及增项已实际履行,韩X尚欠部分货款,支持某公司要求韩X支付49.5万余元的诉求,超出部分及违约金不予支持;某小区项目韩X并非适格主体,驳回该部分诉请。关于反诉,因韩X未按期足额支付定金,某公司顺延交货不构成违约,驳回逾期交货损失诉求;但经现场勘查,木饰面确存在颜色不一致、开裂等质量问题,支持韩X要求赔偿5万元质量损失的诉求。最终判决:韩X给付某公司49.5万余元;某公司赔偿韩X5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一千余元,韩X负担八千余元。反诉费三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一千余元,韩X负担两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