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于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3D美术岗位,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王X于2026年1月通过XXX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被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王X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多个期间的拖欠工资12.5万余元、工资差额2.6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2万余元、加班费二千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5万元。某公司认可劳动关系及部分工资金额,但对年假、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主张加班需审批、年假已过时效且王X休病假不应享受年假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王X各项期间的工资。某公司主张2025年2月及11月至次年1月期间应按病假或待岗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但未能提供病假审批及停工停产通知等证据。二、王X主张的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某公司以加班未经审批及年假已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但无法提供考勤制度原始载体及王X请休病假的证据。三、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可欠薪事实,但对补偿金计算基数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就降薪、病假及加班审批等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裁决:确认双方于2018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X2023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拖欠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13.3万余元;支付平日延时加班费二千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万余元;支付2024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万余元;驳回王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