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落款: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情简介
原告:某网信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崔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律师; 被告 1:某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机关),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原告与被告 1、原审市政府签订智慧城市、政务云多份技术服务协议,约定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2000 万项目服务费、500 万政务云服务费,返还 100 万履约保证金,逾期按高额标准支付违约金。到期后被告 1 长期拖欠款项,以项目未完成交接、自身属政府机关无付款义务为由拒付,原告起诉要求付清全部欠款、资金逾期损失、维权律师费。
办案经过
刘瑾律师收案后,完整整理全部合作协议、评估报告、付款凭证、保证金转账单据、往来函件全套证据,一审重点论证被告 1 是合同签章履约主体,负有直接付款义务,对方交接抗辩不构成拒付理由,同时兼顾违约金过高问题,向法庭申请依法调低至 LPR 标准,主张合理律师费。一审胜诉后被告 1 上诉,主张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刘瑾二审围绕合同付款期限、行政主体平等商事履约义务、资金占用损失法理充分答辩,逐条驳斥上诉全部理由。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 1 支付 2000 万、500 万、100 万三笔款项,按 LPR 标准支付对应逾期利息,承担 2 万元合理律师费;被告上诉后山西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全部一审判项。 裁判理由:涉案协议由被告 1 盖章签署,付款义务明确,第三方交接纠纷不能对抗到期付款约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合同应平等履约,逾期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予赔偿,一审利息调整标准合法,全部债权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