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99万元案件|廊坊赵孟亮律师代理原告胜诉,判令次债务人直接全额支付货款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人行道砖、盲道砖采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供货完成后双方结算总价款469万元,第三人仅支付370万元,尚欠到期货款99万元。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次债务人与第三人完成工程结算,但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未付。第三人虽为大型国企,却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资金承压无力清偿原告欠款。原告债权到期无法收回,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直接支付剩余货款。
##办案经过
案件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庭审中次债务人提出三项核心抗辩:双方无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已另案起诉主张工程款不存在怠于行权情形、原告应直接起诉第三人清偿债务。代理律师针对抗辩逐一举证辩驳:提交完整买卖合同、结算单据、收款凭证佐证到期债权合法;明确第三人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时间晚于本案起诉,起诉时第三人确属怠于主张到期债权;举证第三人涉多起执行案件,无足额偿债能力,次债务人欠付工程款直接影响原告债权实现。第三人当庭认可原告诉求,同意从欠付工程款中抵扣案涉货款。另案法院后续出具生效判决,确认次债务人应付第三人超1.38亿元工程款。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依据《民法典》代位权相关规定,判决次债务人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99万元货款;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次债务人承担,未按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完整债权证据链,精准击破次债务人全部抗辩,论证债务人怠于行权事实,成功促成代位权全额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