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张琪律师帮助原告追回合法欠付货款二十多万 镇江合同纠纷律师 镇江XX张琪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丹阳本地眼镜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夏XX,委托张琪律师、杨 XX 实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柯XX 为眼镜行业从业者。2019 年至 2022 年间,原告持续向被告供应各类眼镜架产品,交易期间被告及其亲属、合作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分批支付货款。后双方对账产生分歧,原告最初主张被告拖欠货款 39 万余元,诉讼中变更诉求主张欠款 29 万余元。被告抗辩往来账目需拆分个人业务与其参股外地供应链公司业务,称公司欠付货款、个人存在超付情形,同时提出两批镜架货物验收不合格,不应支付对应货款;另双方对实际付款总额存在争议,被告主张付款金额高于原告认可数额,部分代付款项原告未予以确认。双方日常通过微信对账沟通,另有送货单、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交易材料留存。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次年 3 月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张琪律师梳理全部交易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据,主张全程仅与被告个人对接交易,从未知晓被告所称合作公司信息,交易相对方仅为被告;针对被告货物不合格、账目拆分、额外代付款项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明确返工货品不计入结算货款、无证据佐证的款项不应抵扣欠款。法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核对全部供货、付款材料,核查两批待验不合格货品的交易约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交易相对方为被告个人,被告区分个人与公司业务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撑的代付款项不予采信,两批验收不合格镜架对应货款暂不支持。核算原告总供货金额扣减已付货款后,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238791.79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诉讼相关费用合计 8236 元,按双方责任分摊,由被告承担大部分费用。若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理由: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交易全程仅对接被告,未与第三方公司建立买卖合意;被告无充分证据佐证货品返工扣款、额外代付费用等主张,未验收合格货物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逾期欠付货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