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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律师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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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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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主体资格认定上,精准梳理了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租赁合同的权益继受关系,通过公证文书与租金支付流水,夯实了原告的适格主体地位。其次,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沈律师提前组织并提交了不动产权证等完整证据链,并巧妙利用法院现场勘察无人员办公的客观事实,印证被告违约状态。最后,在诉请设计上,精准计算租金、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获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顾X、陈XX系被继承人陈XX的妻儿。陈XX生前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两份《租房合同》,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西侧约300平方米,前三年年租金7.5万元,第四年起7.8万余元;东侧约500平方米,年租金9.6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6万元。陈XX病故后,房屋经公证由两原告继承。被告支付租金至2024年上半年,后经催要仅支付2万元,长期拖欠租金。两原告遂委托沈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等。法院在送达中赴现场勘察,发现房屋内遗留桌椅,无人员办公。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两原告作为继承人,是否具备解除涉案《租房合同》的适格主体资格;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否予以解除;三、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承担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数额应如何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房合同》合法有效。陈XX去世后,两原告作为继承人继受取得合同权益,且被告长期向顾X支付租金,故两原告系合同相对人。被告经催告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之日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最终判决:一、确认两份《租房合同》于2026年7月6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返还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三、被告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日的租金26万余元,并支付后续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年17万余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日);四、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余元,合计四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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