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经第三人田XX介绍,原告王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王X向某公司购买宝马X5型汽车一辆,总价款43.5万元。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交车,逾期交车每日按已付款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逾期超15日王X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合同签订后,王X依约支付定金1万元及尾款42.5万元,合计43.5万元,款项均打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个人账户,某公司出具了收款证明。然而,交车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未能交付车辆,且明确表示无法交车。王X遂委托黄啟顺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43.5万元、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杨X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某公司逾期交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王X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及赔偿;二是法定代表人杨XX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购车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与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公司逾期交车超15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王X主张解除合同、返还43.5万元购车款及支付违约金、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杨XX的责任,因某公司并非自然人独资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XX的收款行为系个人行为或构成人格混同,故对王X要求杨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车辆购销合同》;某公司返还王X购车款43.5万元并支付利息;某公司支付王X违约金一百余元及保全费两千余元;驳回王X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