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XX公司与某化工公司长期存在化工产品买卖关系。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向XX公司采购硝酸、硫酸等产品,货款月结30天。实际履行中,某化工公司常采用滚动式付款,未按月结清。截至2022年4月底,XX公司经专项审计确认某化工公司尚欠货款106万余元。XX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倪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化工公司支付欠款106万余元及律师费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XX公司的全部诉请。某化工公司不服,以货款已结清、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XX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某化工公司是否尚欠106万余元货款。某化工公司主张双方系按月对账结算,其已足额支付涉案期间货款,且部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XX公司则主张双方实际为滚动式付款,整体交易未结清,且某化工公司持续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合同约定月结,但实际交易XX化工公司每月付款未完全对应送货金额,双方多笔交易应视为整体交易。某化工公司陆续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关于欠款金额,某化工公司自称账目已销毁,未能提供证据反驳专项审阅报告,亦不申请重新审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化工公司需支付货款106万余元及律师费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