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6月24日,原告李X在被告韩X经营的某不锈钢店承揽的某小区搭雨棚作业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原告自述因被告操作失误致使脚手架未正确固定引起倾倒,导致其摔落。原告先后前往某医院及某诊所就诊,被诊断为左桡骨骨折等伤情。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9万余元。
被告韩X委托张镭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张镭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查阅卷宗并与当事人沟通,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在庭审中,张镭律师提出被告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张镭律师指出其未住院治疗,营养费缺乏依据,且个人诊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缺乏专业资质,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责任划分,原被告对脚手架倾倒的原因各执一词。被告申请证人王X出庭作证,但证人表示未亲眼目睹倾倒过程。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谈话录音等证据,认定事发时系被告站立的脚手架倾倒致使被告摔倒,同时将原告砸倒。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脚手架倾倒不可预见,不存在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张镭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质证与抗辩。律师指出,原告未住院治疗且无医疗机构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意见,营养费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期和护理费仅凭个人诊所证明,缺乏专业医疗机构资质,且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法院采纳了部分抗辩意见,参照公安部相关评定规范,对误工期和护理期进行了重新核定,并按较低标准酌定了误工费和护理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两千余元;
二、酌定原告误工费八千余元、护理费三千余元、交通费九十余元,合计1.2万余元;
三、被告韩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X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四、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原告承担三百余元,被告承担一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