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营运半挂牵引车发生单方全责交通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限额275760元,事故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产生主车施救费5500元,经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车辆维修损失22972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6000元。保险公司一审主张评估维修费过高、车辆未实际维修,仅认可赔付200000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工时费定价不合理,遵循损失弥补原则应下调理赔金额,上诉要求少赔付29720元。
##办案经过
闫宏律师代理车主参与一、二审诉讼,提交事故认定书、车辆保单、施救费票据、具备合法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完整证据链。一审中针对保险公司质疑评估价格的抗辩举证反驳,说明评估程序合法、金额未超出保险限额,施救费、评估费均为定损必要支出。二审针对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理由逐条答辩,指出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律师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赔付车辆损失229720元、施救费5500元;一审减半诉讼费2414元、评估费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