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半挂营运车辆在高速连续发生两起追尾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主车限额269080元、挂车限额85595元,事故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事故产生施救费4600元,经司法鉴定车辆损失123375元。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施救费无明细、应区分货物分摊;质疑评估价格偏高,要求下浮20%赔付;同时声称诉讼费、评估费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拒绝承担相关开支。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损123375元、施救费4600元、评估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办案经过
闫宏律师代理原告出庭诉讼,完整提交保险单、两份事故认定书、车辆及驾驶员合法营运资质、施救费票据、具备正规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逐一质证反驳,说明施救发票合法有效,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资质齐全、鉴定程序合规,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推翻评估结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论证评估费属于确定损失必要支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完成全部庭审举证、质证与辩论流程。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采信司法鉴定报告确定车辆损失金额,全部驳回保险公司抗辩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支付理赔款合计132975元;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148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