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教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某学校项目永久供电工程,固定总价883万余元。原告依约交纳15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开展施工,工程于2022年3月验收合格并送电,质保期至2024年3月届满。合同约定通电后支付80%进度款,结算后支付至97%,留3%质保金2年后付清。施工期间,被告现场负责人在微信群确认已按图纸全部施工完成。然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30万余元,尚欠353万余元未付,且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全部工程款(含质保金)是否满足给付条件及金额如何认定;二是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三是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如何计算。被告辩称工程未结算、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故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主张保证金应无息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届满,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确认原告已按图施工完毕,不存在甩项。开具发票属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关于利息,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对于投标保证金,法院认定其中标后功能已实现,应当返还并按LPR标准计算利息。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