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毛X基于对被告某公司电商培训和孵化服务的信任,于2024年11月2日与被告签订《抖店网络营销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课程费用一千六百余元。同年11月4日,双方又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原告支付技术服务及咨询指导费1.9万余元。合同约定了线上教学、店铺运营指导、精选联盟开通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均为90天。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通过线上方式提供了部分服务,原告开设了抖音网店,但未达到预期盈利效果。2024年11月底至12月中旬,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表示不想继续经营并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两份合同于2024年12月10日解除,判令被告全额退还服务费2.1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两份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时间的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及退还金额的确定。
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宣传、未按约提供全面服务构成违约,要求全额退款。被告辩称已提供相应教学服务,原告未认真学习且违规操作导致无法开通相关服务,不同意全额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因未达到预期效果提出退款,被告未提出异议且此后未再提供服务,故确认合同于2024年12月10日解除。关于退款金额,法院认为被告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付出了劳动和成本;同时原告作为初学者应对经营风险有预知,将经营不佳全归咎于被告明显不当。综合考虑被告实际提供服务情况、交费金额及解除原因,法院酌定被告退还50%的服务费即1万余元,并支持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毛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抖店网络营销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于2024年12月10日解除;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X退还服务费1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计付);三、驳回原告毛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余元,由原被告各负担八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