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杜X及第三人某银行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双方于2021年4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涉案房产价值约52万余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杜X未能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原告某公司承担了相应的代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1万余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2万余元、滞纳金四百余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X委托鲁世超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是否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否予以解除;其次,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被告杜X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代偿款项以及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包括高额违约金、滞纳金及律师费)的具体金额应如何依法合理认定;最后,由于涉案房屋涉及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涉及第三人某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应如何协同解除,以及原告在收回房屋后,应否向被告退还已付的剩余房款及具体金额的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原被告共同核实确认,截至2023年11月28日,被告杜X累计欠付原告某公司1.7万余元;二、被告杜X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三千余元、律师费1.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合计3.5万余元;三、原被告自愿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四、原被告及第三人某银行三方自愿解除《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五、被告杜X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六、原告于注销备案完毕后十日内(最迟应当在2024年1月31日前)将剩余房款10.6万余元(即首付款15.9万余元减去原告代偿款1.7万余元及上述各项费用3.5万余元)支付给被告杜X;七、如原告未能按期支付剩余房款,需另行支付逾期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