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贾X于2021年11月入职某钢结构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10月15日,贾X在生产车间吊运钢柱时不慎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腹腔积血、小肠及结肠多处破裂等严重伤情,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14天。2025年1月,某人社局依法认定贾X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6月,某劳鉴委鉴定其伤情为工伤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某钢结构厂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贾X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厂方支付部分工伤待遇。贾X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委托陈建平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钢结构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贾X本人工资的认定标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界定以及各项工伤待遇的精确计算。首先,贾X主张其月工资为1万元,但厂方转账记录显示金额与时间均不规律。如何从杂乱的流水中还原真实的工资标准,成为案件难点。其次,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贾X主张未回去上班即视为离职,但缺乏直接证据,这直接影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最后,贾X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递减规则及具体递减比例,也是庭审需要查明的事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意见。法院认定,结合转账记录与支付习惯,贾X的月工资应认定为七千九百余元,据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7万余元。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法院认定贾X申请仲裁并主张相关补助金的行为视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定为2025年9月1日,据此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8万余元。同时,法院依法适用递减规则,判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万余元。对于停工留薪期,法院综合伤情酌定为7个月,并按原工资的70%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3.9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某钢结构厂向贾X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