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3月16日,刘X到某公司处从事装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给刘X缴纳社会保险。同年3月21日,刘X在某公司承包的某造船公司项目中装配固定架时,左手拇指被千斤顶砸伤。刘X随后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
2025年4月9日,某人社局对刘X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同年7月11日,刘X经某劳鉴委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此后,刘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某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刘X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0.2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公司应否支付刘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二、刘X请求某公司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某公司主张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刘X仅是临时提供劳务。刘X书面答辩称,其受伤已认定为工伤十级,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按标准支付各项损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未为刘X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其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于各项待遇数额,法院结合刘X住院天数、伤情及某公司曾转账备注的日工资标准,依法核定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日工资为三百余元。经计算,某公司应支付刘X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余元、护理费五百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七千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万余元。同时,依据相关规定,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万余元。对于刘X主张的交通费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原、被告双方解除用工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0.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