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潘X与丁X系朋友关系,且均为某公司股东。2024年7月,丁X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潘X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万元,期限6个月。潘X通过其向某银行申请的145万元小微抵押贷款,分三次向丁X转账共计60万元,并在转账附言中注明“借给丁X”。丁X收到款项后,均将其转入某公司账户,附言“借款给某公司”。借款到期后,潘X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催讨,丁X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潘X委托熊珂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X偿还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潘X与丁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丁X辩称其并非实际借款人,款项实际由某公司使用,潘X系利用其员工身份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双方并非真实借贷关系;二是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丁X主张潘X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依据法律规定涉嫌转贷,合同应属无效,请求驳回潘X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X向丁X转账时均注明“借给丁X”,丁X未提异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反映了真实的借款合意。丁X将款项转入某公司属于其对借款的自主处分,且潘X兼具出借人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不能据此认定某公司为实际借款人。但潘X出借的资金确系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丁X因该合同取得的6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X返还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由丁X负担。熊珂律师代理潘X取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