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发包方开发住宅项目,将工程发包给总包企业,总包企业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个人,该个人又将劳务分包给两名实际施工班组。班组完工后,依据结算单起诉转包个人、总包企业、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416371.02元、质保金300000.02元,合计716371.02元,并要求总包、发包方共同承担付款、利息、律师费、保全费。原告诉称自身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包与发包方追责。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接受总包企业委托代理应诉,梳理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完整证据链,从法律定性、付款事实两大维度答辩:一是区分法律定义的实际施工人与劳务班组,原告属于多层违法分包下游,不具备向总包追责的主体资格;二是举证总包已通过抵房、代付工资、垫付材料款累计支出超809XXXX0000元,远超合同总价,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三是案涉各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无证据证明总包欠付转包人款项;四是案涉劳务合同约定款项优先以房产抵扣,且全部农民工工资已通过人社部门结清。庭审完整提交总包合同、代付凭证、工资发放记录、类案裁判指引等全部佐证材料。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曹健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属于多层违法分包主体,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包企业、发包方主张债权;仅判决转包个人扣除已付8000元后支付剩余工程款708371.02元及对应利息、律师费10000元;全额驳回原告针对总包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总包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转包个人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