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常X与被告李X于2024年1月通过微信结识。2024年3月至4月期间,李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常X陆续借款共计6万元。常X按李X要求,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入李X指定的左某及李X国账户,金额分别为3万元、1万元、2万元。转账后,常X均将截屏通过微信发送给李X,李X回复确认。双方约定李X于2024年4月5日前还款。到期后,常X多次通过微信催告,李X以理财未兑现等理由推脱,仅承诺“十号左右”还款及“肯定还”,但至今未偿还任何本息。常X遂委托王永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X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与计算标准。
针对焦点一,被告李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常X提交了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截图及临时合同等证据。法院审查认为,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常X按李X指示向案外人账户转账,且李X在微信中对转账截屏予以确认,结合后续催款聊天记录中李X对借款事实的认可,足以认定双方基于借贷意思交付了款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针对焦点二,关于本金,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印证了6万元借款事实。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法院认定借款期限自李X承诺的2024年6月10日届满,逾期利息应自2024年6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常X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2900余元及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余元,由常X负担7元,李X负担13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