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任职的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明知他人实施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形下,向刘某、曾X等人出借本公司以及关联企业资质,用于泵站施工等六个工程项目投标,相关项目最终顺利中标,全部中标项目金额合计1.098XXXX7972亿元,该建设发展公司从中非法获利546185.32元。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X以及涉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个人与单位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以及是否具备从宽处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辩护人经仔细核对卷宗证据,确认涉案单位出借资质交由第三方用于串通投标活动,相关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
辩护工作重心放在挖掘全案从宽量刑情节,争取不起诉处理。辩护人提出,张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涉案建设发展公司同样成立自首,主动认罪认罚并且完成退赃,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整体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法律规定可不予刑事处罚,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单位及个人作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宽处理意见,认定张X与涉案单位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备多项法定从宽情节,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院依法分别对张X、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暂扣的违法所得546185.3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串通投标类案件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多发,出借资质挂靠投标同样存在刑事风险。本案辩护抓住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关键情节,推动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当事人与企业无刑事犯罪记录,避免刑事处罚带来的后续经营、从业限制等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