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余XX与被告李X、盛XX等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发现案涉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可能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形。由于该违建认定材料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内部档案,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柴杰无法自行向某城市综合管理中心调取。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告方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签发调查令,指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柴杰前往某城市综合管理中心,调取案涉房屋关于违建的相关书面材料。调查令有效期限为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12日。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筑情形,以及该违建事实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的实质性影响。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的合法性是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基础。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存在违建,可能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者存在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等风险,从而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被告则可能对违建事实予以否认,或主张该情形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某城市综合管理中心出具的违建认定书面材料,成为查明案涉房屋真实物理状况与法律状况、界定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的关键证据。该证据的取得直接关系到本案事实的查明与法律适用。
【裁判结果】
本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的调查取证环节。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柴杰律师签发了调查令,以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柴杰律师在调查令有效期内,依法前往某城市综合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取证。法院在获取该关键证据后,将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结合庭审情况,对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违建、违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认定,并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