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3月5日下午,原告叶X与被告陆XX位于某市某县某村叶氏宗祠内,因 prior 纠纷发生口角与冲突。陆XX之兄陆XX见状,持木棍在某村冰库门口追打叶X,随后陆XX亦持械追赶,至叶X住所门口将叶X打伤。经某公安局法医鉴定,叶X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叶X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其伤情包括左尺桡骨下段骨折、左手三角骨及第4掌骨骨折、左尺神经损伤、左手及右肘皮肤擦伤以及头皮裂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后叶X又前往某市医院复查,花费三百余元。
在此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叶X虽向陆XX主张了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但因叶X当时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无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及三期鉴定。因此,法院在前案附带民事赔偿中仅判决赔偿叶X误工56天、护理14天,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未作处理。2016年12月,某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叶X伤残程度分别为九级和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八千余元。据此,叶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XX、陆XX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9万余元。孙翔律师接受两被告委托,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叶X主张的39万余元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特别是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大额诉求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其次,两被告陆XX、陆XX在本次共同侵权事件中的具体行为与过错程度,以及应如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前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处理的赔偿项目与本案诉请项目之间的界限与衔接,如何避免重复赔偿,以及原告因自身被羁押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鉴定而产生的诉讼风险与责任分担问题。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孙翔律师的积极沟通与专业斡旋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对立情绪,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叶X与陆XX自愿确认对前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不向对方主张债权;二、叶X与陆XX、陆XX就2015年3月5日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就此了结,双方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民事赔偿主张,彻底化解纠纷;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陆XX、陆X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