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X等五人主张对某村“石碑后”等林地享有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依据为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及村委会证明。某乡政府因公路建设项目征收涉案林地,并于2020年6月实施强制清除,该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陈XX等五人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土地补偿费、林木损失及利息共计14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乡政府赔偿无争议地块经济损失9.8万余元及利息,并责令其对其他争议地块重新调查处理。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陈XX等五人要求全额支持其诉求;某乡政府则上诉主张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应归某村委会所有,不应直接发给村民。孙翔律师作为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维护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XX等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一是无争议地块的赔偿面积及林木情况如何认定,公证测绘数据能否作为依据;二是赔偿标准应适用2017年还是2023年的补偿标准;三是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应直接支付给村民,还是应归某村委会集体所有;四是其他存在权属争议的地块应如何处理,是否需先行确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乡政府违法强清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争议地块,公证测绘数据客观有效,按2017年补偿标准计算,综合地价及林木价值共计9.8万余元。针对某乡政府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属的上诉理由,法院查明某村委会认可以往其他村民的综合地价均全额发放,且同意将涉案地块的土地补偿费一并发放,故一审将综合地价判归陈XX等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他争议地块,因权属尚需调查,判令某乡政府进一步处理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