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13日,刘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X借款5万元,张XX交付现金后,刘XX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收,刘XX承诺支付八千余元利息,因无钱支付,于2014年8月19日再次出具八千余元的借条。2014年9月,刘XX偿还1.5万元,此后再未还款。2016年后张XX无法联系刘XX。另查明,刘XX与高X原系夫妻,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张XX诉至法院,要求刘XX、高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借期内利息八千余元及逾期利息。诉讼中,张XX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3.5万元、利息八千余元及逾期利息。刘XX辩称借款用于打牌及偿还高利贷,高X不知情;高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未签字追认,且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案涉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高X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三、案涉借款是否应当计付利息。针对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案涉债权凭证为借条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催告返还,故未超过诉讼时效。针对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高X未在借条签字且未追认,张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认定为刘XX个人债务。针对利息,法院确认八千余元借条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半年利息,并支持按法律规定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八千余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付);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张XX负担三百余元,被告刘XX负担六百余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九百余元,由被告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