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3日10时许,余X慧驾驶某EXXXXX号小型普通汽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酒店停车场内倒车时,不慎与从此处经过的杨XX发生碰撞,造成杨XX受伤。同日,某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余X慧负全部责任,杨XX无责任。肇事车辆由投保人王X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杨XX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韧带损伤等,先后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2024年2月,经某鉴定所鉴定,杨XX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95日,护理70日,营养100日。杨XX系某中医医院职工,因伤导致工资及年终奖减少1.4万余元。其父母均为某村村民,年满60周岁,在家务农无其他收入;其育有一女李XX。
因理赔未果,杨XX委托张少俊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余X慧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3.4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杨XX的大部分诉求,判决某某保险公司赔偿20万余元。某某保险公司不服,以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杨XX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某某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赔付杨XX父母生活费5.5万余元存在错误。其理由是杨XX父母系村民,在家务农,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且村委会证明不足以证实二人无其他经济收入。
杨XX在张少俊律师的代理下答辩指出,其父母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某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杨XX的父母具有劳动能力或存在其他生活来源,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余X慧述称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杨XX发生事故时,其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依法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结合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杨XX父母无其他收入来源。某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杨XX父母具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故一审法院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余元,由某某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