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石XX,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法定代理人为其母亲;李泽蔚律师担任辩护人。 石XX伙同他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银行卡出售,用于网络犯罪资金结算,流水 44 万余元;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认定其再犯罪风险较低。
办案经过
审查起诉阶段,李泽蔚律师全面梳理卷宗证据,多次会见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重点突出当事人未成年、自首、主观认知薄弱、悔罪态度良好、再犯风险低等从轻情节,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结果
决定理由
- 嫌疑人行为构成帮信罪,但作案时未成年,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 社会调查显示再犯罪风险低,具备家庭监管条件,预估刑期一年以下,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法定要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二百八十三条。
处理结果
对石X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满无违规情形,将正式不起诉,不留犯罪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