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被纳入某征收项目范围,但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24年9月,某土发中心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评定为D级“整幢危房”。同年10月15日,某住建局作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整体拆除,某街道办向住户作出《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同日,三被告在未进行公告、催告及制作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认为三被告以排危为借口强行拆除唯一住房,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三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关于适格被告,三被告均辩称未实施或不应承担强拆责任。某街道办主张系依法排危;某住建局主张仅发通知未实施强拆;某土发中心主张非征收实施主体且未参与强拆。关于强拆合法性,三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危房,拆除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则主张鉴定程序违法,且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径行强拆属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和实施治理过程中,三被告在不同阶段参与该项工作,并于拆除当日在现场分工合作,故三被告均为适格被告。关于强拆合法性,三被告未进行公告和催告,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违反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且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应遵循征收规定处理,三被告径行以危房治理为由实施强拆明显不当。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于2024年10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李XX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三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