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邓某于2018年10月2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UI设计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两千余元,综合薪资以实际发放为准。某公司自2023年3月起拖欠工资,邓某于2024年2月1日邮寄《被迫离职告知函》,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邓某提交某银行交易流水及员工薪酬核算表证明薪资水平,流水显示某公司及曾为该公司股东的某公司通过转账向其发放各月工资,金额在八千余元至1.2万余元不等。邓某与其他9名员工共同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1.4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6.3万余元。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合计48.1万余元(其中邓某主张欠付工资5.9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邓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9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6.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欠薪事实的认定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在用人单位缺席审理且未提交任何工资支付凭证的情况下,邓某需通过现有证据链证明其实际工资标准及被欠薪的具体期间,以支撑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时,需审查邓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拖欠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未举证已支付该期间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确认仲裁认定的欠付工资5.9万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拖欠工资,邓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法院采信邓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薪酬核算表,详细核算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入账金额,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工资为1.1万余元。结合邓某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为6.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邓某拖欠工资5.9万余元;某公司支付邓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四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