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亲属间房产代持与过户、事实合同关系认定。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王X诉被告陈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方向,诉求为判令被告配合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案外人陈X原系夫妻,被告陈X系陈X之姐,双方原为亲属关系。2006年,原告王X欲购买房屋,在兄弟姐妹的说和下,以10万元价格购买被告陈X名下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屋。同年11月7日,原告及陈X将10万元购房款现金存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随后向原告交付房屋。因该房屋系某学校房改房,当时暂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口头约定待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原告接收房屋后,出资进行了装修并搬入居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21年,该房屋所有权证终于登记至被告陈X名下。2022年6月,原告与陈X平协议离婚,因该房屋权利登记在被告名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未涉及该房屋,但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原告王X所有。2021年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后,原告及家中兄弟姐妹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配合办理过户事宜,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陈X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缺乏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缺席审理的不利局面下,原、被告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具体而言,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长期居住证明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并合法实际占有房屋,进而支持其要求强制过户的诉讼请求。此外,案涉房屋作为房改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后是否具备强制过户的法定条件,也是法庭审查的重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易凭证、银行流水、自2006年12月起的物业费及水电费收据、房产证等原件及房屋装修照片,结合证人证言,可认定原、被告就案涉房屋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经查,案涉房屋已登记至被告名下,房屋无抵押等他项权利,符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条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陈X配合原告王X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至原告王X名下,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客户:1. 早期因亲属关系或信任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已实际支付房款并入住的购房者;2.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等历史遗留房产,因政策原因延迟办证,现面临卖方反悔或拒不配合过户的当事人;3. 离婚时因房产未确权而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现需单独主张房屋所有权及办理过户的离异人士;4. 遭遇卖方失联、拒接电话或拒绝出庭,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过户的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