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涉寻衅滋事及抢劫类案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申请。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代理方向】
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雷XX提供辩护,争取附条件不起诉,避免刑事处罚留下案底,助力其重返校园。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1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雷XX与夏某某、万XX等多人饮酒后,雷XX提议打人,遂前往某市某区某商场某酒吧外寻找作案对象。在此处,雷XX等人发现被害人陈XX与王X某,随即骑电瓶车追逐并将二人截停。雷XX持甩棍威胁陈XX下车,随后伙同夏某某、万XX等人对陈XX进行殴打,致其逃跑时被李某某砍伤。接着,雷XX等人又持甩棍、石头及刀具对王X某进行殴打、砍击。事后,雷XX等人以查看王X某是否用手机报警为由,将其一部价值七百余元的某品牌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陈XX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王X某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雷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同年12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1. 行为定性与量刑情节的认定:雷XX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此外,案发后雷XX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
2.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审查:经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社会调查,雷XX系某中学初三在校学生,性格开朗,在校尊敬师长,无不良嗜好,平时由母亲管教。其犯罪主要因父亲长期在外打工缺乏管教所致,主观恶性较小,具备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核心焦点在于其是否符合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等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从而避免刑罚对其学业和未来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雷XX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最终,某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雷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八个月。考验期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接受矫治教育。若考验期满无违规情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1. 未成年子女涉嫌刑事犯罪,家长希望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附条件不起诉,避免孩子留下刑事案底影响未来的客户;
2. 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且存在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需要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客户;
3. 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律师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落实社会调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