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 年 10 月 6 日,行为人通过线上渠道联系相关机构,要求外派人员至酒店提供有偿陪同服务。次日凌晨 1 时,机构工作人员将女性被害人送至当地酒店 201 房间,行为人合计支付服务费用 3497 元。双方事前明确约定全程不发生性关系,共处期间二人饮酒游玩,后行为人趁被害人醉酒丧失反抗能力,与其发生性关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当日凌晨 5 时行为人主动报警,原地等候警方处置,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后续完成赔偿并获取被害人书面谅解。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于 2025 年 10 月 7 日以涉嫌强奸罪对行为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于 10 月 21 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全面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审查行为人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行为符合《刑法》第 236 条第一款强奸罪构成要件,但综合全案判断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具备自首、赔偿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多重从轻情节,依据《刑法》37 条无需处以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177 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人可 7 日内申诉,被害人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提起自诉。
